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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幕交易民事责任构成要件探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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n>[3]即内幕信息必须由上市公司通过向证券监管机构或证券交易所申报,或在法定报刊、网站上刊登或召开新闻会议等形式公开,该说为多数国家证券立法采用。但根据有效市场理论,信息虽不是由上市公司公开,但实际已在市场上公开,当应不再属于“内幕信息”的范畴。有效市场理论是对上市公司主体说在个别例外情形所作的修正和调整,使内幕信息的界定更为准确、科学。我国《证券法》第63条规定:“发行人、上市公司依法披露的信息,必须真实、准确、完整,不得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从中可以看出,我国采取的是上市公司主体说,即认为必须由上市公司经法定程序公开才达到了信息公开。

 

 关于公开的方式,当前各国立法普遍采取的公开方式为:1.以新闻发布会的形式公布;2.通过全国性的新闻媒介,通常是由各个国家证券主管部门指定的信息披露报刊、网站。我国《证券法》第70条规定:“依法必须披露的信息,应当在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指定的媒体发布,同时将其置备于公司住所、证券交易所,供社会公众查阅。”

 

 关于公开的时间,“有效市场理论”学说提出了“市场消化说”,作为信息公开时间的判断标准。其理由是,市场对消息都有一个或长或短的消化期。只有当某项信息对市场产生实际有效的影响时,该信息才算达到了公开。这样规定显然在于尽可能的保护一般投资者而限制有关内幕人员的不当交易行为。根据这种观点,如果公司在有关的指定报刊公布了公司的有关信息,这种信息由于尚未被市场消化,因而仍未达到公开,其内幕信息的性质并未得到即时的消除。因此,有关的内幕人员仍不得以此为由进行相关证券的交易。只有等到消息公开后的一定时间,市场已经消化了信息,该信息才算公开,有关的内幕人员才能进行交易。知悉该信息的人员利用该信息在其被广泛的投资者知悉、消化之前,提前买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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