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公开的方式,当前各国立法普遍采取的公开方式为:1.以新闻发布会的形式公布;2.通过全国性的新闻媒介,通常是由各个国家证券主管部门指定的信息披露报刊、网站。我国《证券法》第70条规定:“依法必须披露的信息,应当在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指定的媒体发布,同时将其置备于公司住所、证券交易所,供社会公众查阅。”
关于公开的时间,“有效市场理论”学说提出了“市场消化说”,作为信息公开时间的判断标准。其理由是,市场对消息都有一个或长或短的消化期。只有当某项信息对市场产生实际有效的影响时,该信息才算达到了公开。这样规定显然在于尽可能的保护一般投资者而限制有关内幕人员的不当交易行为。根据这种观点,如果公司在有关的指定报刊公布了公司的有关信息,这种信息由于尚未被市场消化,因而仍未达到公开,其内幕信息的性质并未得到即时的消除。因此,有关的内幕人员仍不得以此为由进行相关证券的交易。只有等到消息公开后的一定时间,市场已经消化了信息,该信息才算公开,有关的内幕人员才能进行交易。知悉该信息的人员利用该信息在其被广泛的投资者知悉、消化之前,提前买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