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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幕交易民事责任构成要件探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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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借鉴美国内幕交易民事责任因果关系的规定及我国司法解释做法,我国可采用因果关系的推定成立,投资者针对内幕交易者提起损害赔偿诉讼时,无需证明因果关系,只要其属于内幕交易人的同时交易者,法律就确认其损失与内幕交易行为之间存在因果关系,并赋予其要求内幕交易者赔偿其损失的权利,但被告能够证明原告的损失是由其他独立因素造成的除外。如果内幕交易行为人能够证实受害人的损失不是由内幕交易行为造成,而是市场其他因素发生变化的结果,则他没有义务赔偿受害人的损失。在这种情况下,受害人的损失不是由内幕交易行为所导致,当然内幕交易人就不存在民事责任问题。

 

    (责任编辑:吴臻)

 

 

 

注释:

    *本文为作者主持的“最高人民法院2006年重点调研课题《证券欺诈行为的民事责任》,的部分成果。课题组成员为:郭锋、胡晓珂、吴韬、李佩霞、王宇、李赵力、赵松玲等。

    [1]贺绍奇:《内幕交易的法律透视(理论研究与案例分析)》,人民法院出版社2000年版,第21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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