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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幕交易民事责任构成要件探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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s="MsoNormal">  (二)“私用内部消息”说。该说主要是解决内幕人员本人不利用内幕信息来进行证券交易,而是将该信息泄露给信息受领者,接受信息者再利用该信息交易股票,泄露信息者是否承担法律责任的问题。根据“私用内部消息”说的理论,被告的行为违反了他对消息来源(通常是被告的雇主,有时也包括雇主的客户)所负的“信义义务”。但被告的行为对一般的投资人而言,并不因为获悉“内部消息”,就对每一个人员有“信义义务”。“信义义务”的存在与否,取决于“信义关系”的存在与否。而“信义关系”的存在与否,又取决于某些事实上或法律上的关系是否存在。雇佣关系或者委托关系是建立信用关系的最主要的基础,但并非是唯一基础。但原告与被告之间,一定要具有某种关系才能建立起信用关系,也才能要求被告在利用“内部消息”进行交易时,对原告负赔偿责任。因此,一般投资人无法依据“私用内部消息”说的理论要求被告赔偿。[13]

 

 (三)“盗用内部信息”说。在“戒绝交易或公布消息”说和“私用内部消息”说的理论中,很多人从事内幕交易能规避由此产生的法律责任,典型的例子就是从事内幕交易者既不是传统内幕人员,也和公司之间不具有类似于雇员之间的关系而不属于推定的内幕人员,又不是泄露信息中的接受信息者,在这种情况下,就不能依据“戒绝交易或公布消息”说或“私用内部消息”说的理论来追究内幕交易的法律责任。为了弥补上述两个理论的缺陷,美国法院又创设了“盗用内部信息”说,该理论认为,当某人从事下述行为时,则违反了规则10b51.违反诚信和信赖义务;2.盗用重要的非公开信息;3.利用该信息进行证券交易;4.而不论其对所交易证券的股东是否负有义务。故其应当承担由此产生的民事赔偿责任。[1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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