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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幕交易民事责任构成要件探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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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三)信息是和发行公司“相关”的信息。相关性特征表明,无论该信息是来源于发行公司内部还是来源于公司外部的证券市场,只要能引起相关证券价格波动皆可认定为内幕信息。所谓来自公司外部的信息指非来源于公司自身而是来自于其外但仍与该公司证券有关的信息,如某公司与目标公司正在紧密磋商的并购协议,该信息虽然来自于公司外部但其仍会对证券价格产生影响,因而应属于内幕信息的范畴。所谓来自公司内部的信息指来自于发行人自身的信息,如与发行人经营有关的信息,如财务盈亏、重大人事变动、重大技术创新、重大涉诉事件,等等。

 

  (四)信息具有明确性。[5]所谓明确性,是指内幕信息反映的内容应当是较为明确具体的,并且通常是已经发生、能够确定的事实,其内容达到了使一般人产生信赖的地步,而不能是纯粹推测和不可靠的。当然,明确性不等于确切性,可以只是个大概的事实,在准确度上不应有过高的要求。明确性还带有真实性的要求,这就与一般的传言、谣言、小道消息相区别。

 

  二、损害的确定

 

 损失及赔偿额的确定一直是内幕交易民事救济制度实施的一大障碍。这是因为证券市场的高收益必然伴随着高风险,投资者对市场可能存在的风险,应当负有预期责任。因此,内幕交易给投资者造成的损失往往包括了两部分:一部分是因内幕交易行为导致股价下跌或上涨造成的损失;另一部分是股市正常的价格波动造成的损失。[6]二者经常交织在一起发生,让内幕交易行为人对后者承担责任显然是不公平的,但如何确定正常的价格波动却是一个难题。另外,内幕交易涉及的民事诉讼通常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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