免的损失。根据本条(
a)款所收取的赔偿金总额不得超过在作为违法行为原因的交易中获得的利润或者避免的损失。”对于违法行为人所获的非法利润和避免的损失的计算,第七巡回法院在
Short v,
Belleville Shoe Mfs.
Co.案中,
[8]认为非法所得的最高限额为内幕人员的交易价格和信息披露后该证券的市场价格的差额。其中,信息披露后证券的市场价格是信息披露当天的市场价格还是信息披露后一段时间的市场价格,由法院确定。而在
Elkind v.
Liggett & Myers,
Inc.案中,
[9]第二巡回法院认定的违法行为人的最高赔偿限额则是,在原告要求的损害赔偿限额超过了违法行为人的非法所得时,以违法行为人的非法所得为限,并按比例分配。这种计算方法在内幕交易人和投资者之间进行了平衡,以达到阻止内幕交易和防止过度赔偿的目的,但受害者获得的赔偿有时难以完全弥补损失。
美国《证券交易法》第28(a)条规定:根据本法规定给允许提出赔偿诉讼的个人,通过一次或更多次的诉讼中遵照判决而获得的总金额,不得超过因所申诉的行为而遭受的实际损失。[10]
新加坡和澳大利亚采取的则是实际价值计算法。新加坡证券法规定,赔偿总量是受害者付出或接收的证券价格与如果违法者未实施违法行为而应该有的合理的价格之差。[11]澳大利亚损失计算方法则是以实际交易价格和如未发生违法行为可能的交易价格之差额为准。此外,交易者还要赔偿交易对方可向发行人收取的收益。[12]